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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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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大发教〔2008〕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浙大发教[2006]47号)和浙江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教[200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学及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打乱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的;
2. 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的;
3. 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增减学时,或者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的;
4. 教学过程中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的;
5. 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0天不录入或上报考试成绩,或录入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
7. 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导致发生情节较轻教学事故的。
第五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的;
3.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也不采取措施补救的;
4. 因开课前未认真核实上课时间、误记上课时间等,导致停课的;
5. 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停课的;
6.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
7. 考前泄题或遗失试卷的;
8. 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9. 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的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 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舞弊的;
3. 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4. 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5.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原则上符合第五条第1至7项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符合第五条第8至9项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职能部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教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者,其关联处理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第六章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教学主管部门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根据事故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主管部门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请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商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按照多数委员(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意见,提请人事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人事处根据教学主管部门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通知书中应注明当事人不服从处分决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有效期限。
第五章 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分。
原处分决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的变更应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同意。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变更后,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2008年秋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