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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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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浙大发教〔2006〕12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大学“十一五”本科教育发展规划,创建世界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新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学管理人员在本科教育教学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应以“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踏实地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条  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按章办事。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校本科教学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级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要有规划,每年度、每学期的各项教学工作要有工作计划。
第五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就有关教学工作进行研讨,并做好会议记录或纪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第六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改进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及时总结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验。要对每学年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八条  做好以下各类教学文件、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1.学校、学院印发的本科教学相关文件;
2.各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日历、试卷、实验记录等;
3.各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4.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教学研究活动记录(或纪要);
5.年度教学数据统计资料;
6.各类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  专业介绍、教学计划及学校、学院印发的各类教学文件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地在相应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及时做好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教学(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脱岗。身兼教学、行政两职的教学管理干部应事先(每学期)向师生公布教学、行政两方面的工作时间表,并准时到岗。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师生时必须热情、周到,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主动帮助师生解决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尽心尽职地为全校师生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