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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大本发〔2009〕14号)

编辑:系统管理员 编辑: 时间:2009年06月25日 访问次数:14918

 

浙大本发〔200914号

    

各学院(系):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我校与国(境)内外许多知名大学开展了本科生对外交流学术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交流学术活动,指双方互派交换生(一般学习期限为半学年或一学年)、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半学年或一学年)、我校学生参加对方高校面向全球开设的暑期班项目等。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并规范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二)接受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  70%及以上。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五)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本发[2008]26号),交流学生每半学年选课不得少于15学分(或根据接受学校的要求选课)。

(六)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生产实习类学分。

(七)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第二课堂、认知实习等学分(三者选一)。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操作原则: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全部以接受学校课程的原有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同时,须将接受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原件存档。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1.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经我校认定并能直接转换成我校课程者,其学分/学时数应该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数录入至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2.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的课程,经论证,其层次低于我校培养计划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或我校未开设对应课程,需根据该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成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此学时数仅为接受学校的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时间、课外作业的时间等),并给出相应的学时/学分数后,录入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三)成绩登记

1.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接受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如下标准执行转换,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表一:接受学校——浙江大学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接受学校

浙江大学

A+A

95

A-

90

B+B

85

B-

80

C+C

75

C-

70

D+D

65

D-

60

F

<60

 

3.如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第二种标准(即表一)执行。

4.到欧洲交流者须按照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规定的标准进行转换。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生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首先在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WEB服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

学生将“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开课院(系),经任课教师或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在同意转换的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开课院系的公章);学生修读课程如不能直接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则由学生所在院系本科教育科认定,签字盖章(学生所在院系的公章)。

“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份留学生所在院系(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递交本科生院(附成绩单原件),由本科生院终审。

(二)申请及处理时间:

1.学生申请成绩转换时间:

学生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冬(夏)学期第五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网上学分认定系统于冬(夏)学期第六周关闭,逾期不予办理。

2.学校在冬(夏)学期第六周后开始统一处理。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五、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