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年07月13日 访问次数:7470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

现将《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

 

为做好大类培养条件下学生的学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浙大发本[2008]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类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指标

大类培养学生的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采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和总学分绩点两个指标作为评价因子。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年总学分

2)总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评价单位

大类培养的学生以培养类别为单位进行学业评价并综合排名。

三、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按照综合排名值大小排序,综合排名值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综合排名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GPA)×0.7+总学分绩点排名×0.3

四、其他要求

学年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低于36学分。

五、特殊情况

竺可桢学院由于培养的特殊性,可以另行制订学业评价办法,但需经竺可桢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报学务处备案。

六、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