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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大本发〔2009〕27号)

编辑:系统管理员 编辑: 时间:2009年10月19日 访问次数:8881

 

   

浙大本发〔200927

 

各学院(系):

将《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

竺可桢学院是浙江大学对优秀本科学生实施“特别培养”和“精英培养”的荣誉学院。为培养造就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精神俱佳,具有国际视野和持久竞争力的未来领导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竞争意识,特制定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

一、荣誉学籍基本条件

1.德智体美群全面发展,品德优良;

2.完成学校开设的相应荣誉课程,且荣誉课程GPA 3.0以上;

3.每个长学期内(最后一个长学期除外),学生获得总学分22,且在相应平台(或专业)获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10

4.每个长学期相应平台(或专业)所有课程平均绩点3.0

二、荣誉学籍的认定

1.竺可桢学院根据荣誉学籍的基本条件,每长学期一次对学生进行荣誉学籍的认定;

2.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获荣誉学籍;

3.未达到基本条件但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竺可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考核,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学籍;

4.获荣誉学籍的学生名单将在竺可桢学院网上公示并长期公布。

5.对于未获荣誉学籍的学生,若其在下一长学期达到基本条件且在相应平台(或专业)所有课程平均绩点4.0,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荣誉学籍确认;对于连续(累计)两次未能获荣誉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再进行对其进行荣誉学籍的确认。

三、其他

本细则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竺可桢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