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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0月修订)(浙大本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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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修订)
浙大本发〔2009〕30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教〔2006〕46号)文件精神和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同时为学校教学相关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
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即某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课程的教学质量,即“人·课”。
三、评价指标
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和双语课分别制订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四、评价人员及权重
1.评价人员
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评价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二是同行及管理人员,包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
2.权重
原则上,学生评价权重占70%,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权重占30%(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各占10%)。
五、评价方式和流程
学生评价和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均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系统首先剔除每一个评价对象即“人·课”的最高5%和最低5%学生评价分,再与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分汇总,经过加权统计,得出综合评价分,并将综合评价分按类别由高到低排序。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3。
六、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
1.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
2.全校课程按以下类别统计评价结果。
(1)通识课程:思政类、军事理论类、公共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经济与社会类、技术与设计类、新生研讨课等。
(2)大类课程:数学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工程类、设计及艺术类、经管类和文史哲类等。
(3)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人文社科类、理工农医类等。
(4)专业课程:按同一学院或学系分别统计评价结果。
(5)双语课程:文科类、理科类和工科类等。
每门课程只能归入其中一类,并在此类中按综合评价分由高到低排序。
3.各类别课程的各评价等级的比例为:
通识课程中“新生研讨课”和双语课程“优秀”比例为60%,“良好”比例为40%;“竺可桢学院”课程“优秀”比例为75%,“良好”比例为25%;其它课程 “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60%,“合格”比例为10%。
综合评价分低于3.0的“人·课”,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七、评价时间
1.学生评价在每学期期终考试前两周内进行。
2.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在每学期的课程考试结束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结束前完成。
八、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2009-2010学年秋学期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浙大教发[2003]11号)、《关于调整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大教发[2006]1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学 质量 评价 办法 通知
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           200910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