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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编辑:系统管理员 编辑: 时间:2015年12月29日 访问次数:4720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法〔2015105号)和有关工作安排,学校决定启动2016年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选和2016年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本科、学位与研究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2.成果首创,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力,成果需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已获得过历次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能再次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3.所申报的成果必须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且理念、手段先进,能够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及有效的解决方法,以提高学生学习成效数据为支撑,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
4.鼓励教学一线教师积极申报,并优先支持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
二、时间安排
1. 关于校级成果奖:申报在寒假结束前完成。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选结果、发文公布评奖结果的时间将在校发文件《浙江大学关于开展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做具体安排(此文件正在学校规定的流程程序中)。
2. 省级成果奖申报推荐: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省级2016年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学院(系)、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核心,全面总结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快启动并积极做好此次校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
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