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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年年“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经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lpgong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访问次数:14959

 

全面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学生参加海外交流,学校设立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先将专项经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资助对象

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海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有籍在校普通本科生。

二、资助内容

专项经费资助全日制有籍在校普通本科生因公出国(境)费。

专项经费资助的学生出国(境)费用包括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学费(含注册费)、项目费和住宿费等,其中,国际旅费和保险费为必报项目。

三、资助额度

专项经费的基础资助额度0.3万元/人。

最高资助额度:亚洲以外区域(含西亚)1.2万元/人,亚洲区域(不含西亚)0.6万元/人。

1.各学院(系)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下列情况调整资助额度:

(1) 参加亚洲以外区域(含西亚)的项目,每生增加0.2万元/人的资助;

(2) 参加超过四周的项目,每生可增加0.3万元/人的资助;

(3) 参加项目的目的地高校位列世界三大排行榜(《泰晤士报教育副刊》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的,每生可增加0.2万元/人的资助;

(4). 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学生可得到最高额度的资助;

 (5). 参加热门项目,学院(系)可按照基础资助额度资助学生;

2. 参加下列项目的,由本科生院增加预算经费:

(1).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单见附件1,新加坡除外)、金砖国家(名单见附件2)的项目,学生可以得到最高额度的资助,本科生院在预算经费时,追加最高资助额度和预算之间的差额经费

(2).参加国际组织项目,根据区域不同每生可追加0.3-0.5万元/人的资助,本科生院在预算经费时,追加预算经费的不足部分。

3.不资助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

四、 经费报销    

     学院(系)确定学生的资助额度,学生根据财务制度到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销。报销时,学生提供的票据必须大于等于资助额度,国际旅费、保险费发票及登机牌(或出入境记录)为必附单据,如学生提供的票据不足资助额度的,须增附单据,包括签证费、学费(含注册费)、项目费和住宿费等,以上票据由计财处存档。报销须一次性办理完毕。具体的按照计财处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

1.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经费资助。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基础学科拔尖人才计划、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等资助的学生,专项经费不再资助,但这部分学生生均0.5万元的资助额度仍将下拨至有关院系,由院系统筹处理。

    2. 若学生已参加一次海外交流并获得相应资助,当再次申请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加坡除外)、金砖国家、国际组织项目,可按两者资助的最高额申请补足差额。



附件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单

蒙古、俄罗斯、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除外)、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文莱、东帝汶、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马尔代夫、不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阿曼、伊朗、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伊拉克、卡塔尔、约旦、黎巴嫩、巴林、也门共和国、叙利亚、巴勒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克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

附件2:金砖国家名单:

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